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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
更新日期:2020-6-10    [ 关 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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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力,规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传承人是指经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公布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传承人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两年开展一轮评估活动。

第四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制定《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指标》作为评估依据;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据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开展评估工作。

省直属单位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由所在单位进行,将评估结果上报其主管部门,并报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五条 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档案,并上传至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平台。

第六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考核评估包括基本情况、基础指标和提升指标。

基本情况包括个人情况和履行义务情况。

基础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授徒情况;

(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艺情况,包括年度传承计划制定与落实情况,进校园、进社区等情况,在传承基地及公共场所等地面向民众开展展示活动等;

(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生产、创作、展演等实践活动情况;

(四)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展示传播和对外交流情况;

(五)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或参与项目调查、资料保存和记录工作;

(六)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个人影响情况,包括宣传报道、获奖、聘任情况及其他显著提升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

(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参加研讨培训情况;

(八)传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

提升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研究与成果编撰情况;

(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捐赠收藏情况;

(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统挖掘、恢复与发展情况;

第七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程序:

(一)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下发评估工作通知,并在官方网站发布;

(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向县(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自评材料及佐证材料;

(三)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对上报自评材料进行初审,对存在问题的自评材料建议整改,直至审核通过;

(四)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5位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五)评估完成后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上报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八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采取书面评估和实地考核,其中实地考核的人数应当不少于被评估总人数的30%。

第九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估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复核。

第十条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一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一)变更国籍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估,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无法参加评估的;

(三)身体健康,但在评估周期内一直未在项目所在社区居住,且未开展传承活动和未参与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种活动的;

(四)身体健康,但长期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开展保护相关实践活动的;

(五)在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违规使用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情形特别严重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第十二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因严重健康问题或者遭遇重大变故等非主观原因影响履责,应向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不参加本次评估申请或直接申请成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荣誉传承人”,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报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连续两次不能参加评估的,可申请退出传承人序列,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视其贡献将其列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荣誉传承人”。

第十三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出具整改意见,督促整改,整改期限为1年。

第十四条 整改后经重新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者,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如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上报文化和旅游部,建议取消其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十五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纪监部门、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纪监部门应全程监督评估过程。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0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件4

     

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指标(试行)

 

(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

一级指标及分值

二级指标及分值

考核评估内容

考核依据和方式

基本

情况

(10分)

个人

情况

(5分)

1.国籍情况,居住地与项目传承地情况;

2.身体健康,能够从事传承实践及指导传承实践;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评定

履行义务情况(5分)

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具有积极参与意识、合作意识和奉献精神;积极履行传承人义务,采取措施,促进项目生命力和传承活力提升的总体情况评价。

基础

指标

(90分)

授徒

情况

(20分)

1.评估周期内授徒总数不少于5(含)人,新增学徒2人,已有学徒掌握技艺项目流程和核心技艺,且熟练运用于实践;(20分)

2.评估周期内授徒总数2-4人,有新增学徒,已有学徒在一定程度上掌握项目内容,能够进行生产实践;(18分)

3.评估周期内授徒1-2人,新增学徒开始学艺;(14分)

4.评估周期内有授徒,但无新增学徒;(12分)

5.评估周期内无任何收徒授徒。(0分)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传艺

情况

(15分)

1.有科学完善的传承计划,落实计划并取得实效,非遗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每年不少于12小时,每年面向民众开展不少于4次展示活动;(15分)

2.有相对完善传承计划,能够一定程度落实,取得积极效果,非遗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每年不少于8小时,年均面向民众开展不少于2次展示活动;(10分)

3.传承计划不完善,非遗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年均不少于6小时,年均面向民众开展不少于1次展示活动;(7.5分)

4.无上述活动。(0分)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生产实践活动(15分)

1.活跃一线、从事项目的创作实践,年均能够创作一定数量的作品及有10件代表作或典型案例;(15分)

2.在一线生产,以指导为主,同时也能进行一定数量的生产,有4件代表作或典型案例;(12分)

3.在一线不参与生产,以指导为主;(8分)

4.已不再从事任何生产创作、指导工作。(0分)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展示传播与对外交流(10分)

1.参加参与对外文化交流和展示活动、国家级或行业公认的全国性重大展览展会;(8分)

2.参与省内外省级重大非遗博览会、展览、展会;(6分)

3.在市级及以上博物馆举行作品展;(5分)

4.参加市级文化交流活动;(4分)

5.参加县(区、市)及其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化展示交流活动;(2分)

6.未参加任何展示展览活动。(0分)

满分计10分。

自评材料及佐证

第三方审核

项目调查、资料保存和记录工作

(15分)

1.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高校研究机构等开展项目调查、记录、资料收集,收集保存一定数量作品、资料(文字与影音)、工具等;自行开展项目收集、记录、整理工作,且成果已经编印;(15分)

2.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高校研究机构等开展项目调查、记录、资料收集,收集保存一定数量作品、资料(文字与影音)、工具等;自行开展项目记录、整理工作,且有一定成果,并在内部使用;(12分)

3.参与或自行开展过调查、记录与资料收集,上述相关工作,有零散成果;(9分)

4.参与或自行开展过调查、记录与资料收集,上述相关工作,但未形成成果;(7.5分)

5.未开展任何调查、记录、收集和整理活动。(0分)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社会

影响

(5分)

促进影响力提升的各种形式:

1.媒体报道:国家级媒体专栏报道(5分)、省级媒体专栏报道(3分);国家级媒体报道(3分)、省级媒体报道(2分)、市级媒体报道(2分);通过微媒体平台,并进行常态化宣传展示(2分),微媒体每月至少发布2次自创项目内容,最多计2分;

2.获奖情况:国家级奖励、行业内公认的权威奖励(5分);省级奖励(3分);市级奖励(1分);

3.受聘担任中职高职高校或科研机构兼职教授;(3分)

同一事项不重复计分,只计最高一次得分,满分计5分。

自评材料及作证

第三方评定

研讨

培训

(6分)

1.参加由政府部门、高校及其他团体组织的研讨会、座谈会或对话会;(3分)

2.参加研培计划培训或参与研培计划授课活动;(2分)

3.参加或接受省级部门组织的培训或授课。(2分)

满分计6分。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补助经费使用(4分)

使用有计划、有记录、有绩效、有报告。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提升

指标

(10分)

研究

成果

(5分)

1.出版或编印项目传承学习教材、理论研究成果发表出版或编印作品集;(3分)

2.主持承担政府部门课题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项目技术与材料研发;(5分)

3.拍摄教学视频或网络公开课;(3分)

4.产品申请专利;(2分)

满分计5分。

著作、教材、作品集上交、论文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第三方评定

捐赠

收藏

(3分)

1.作品被遴选为国家外事活动礼品或参与国家重大活动礼品设计制作相关工作;(3分)

2.作品被省级及以上博物馆、非遗馆永久收藏;(3分)

3.积极支持高等院校专业教学建设,捐赠作品作为教学和展示资源。(2分)

满分计3分。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传统挖掘与传承发展(5分)

1.恢复项目失传内容或环节,并促进其传承传播;(5分)

2.发展项目的知识和技艺,改良材料、技艺、工序,并获得行业认可。(5分)

满分计5分。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1、本表总得分60及以上为合格。

2、提升指标满分计10分。

3、上述提升指标只统计排名为前三位的材料,排名第二,分数减半,排名第三,分数按1/4计。



浙江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指标(试行)

 

(民间文学、民俗、传统戏剧、曲艺、传统舞蹈、传统体育、游艺与竞技、传统音乐)

一级指标及分值

二级指标及分值

考核评估内容

考核依据和方式

基本

情况

(10分)

个人

情况

(5分)

1.国籍情况,居住地与项目传承地情况;

2.身体健康,能够从事传承实践及指导传承实践;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评定

 

履行义务情况(5分)

遵守法纪,爱国敬业,具有积极参与意识、合作意识和奉献精神;积极履行传承人义务,采取措施,促进项目生命力和传承活力提升的总体情况评价。

基础

指标

(90分)

授徒

情况

(20分)

1.评估周期内带徒总数不少于4人(含),其中新增学徒不少于2人,且已有学徒掌握核心技巧或核心知识,且熟练运用于展演实践;(20分)

2.评估周期内带徒总数2-3人,新增学徒不少于1人,已有学徒在一定程度上掌握项目内容,能够进行展演实践;(18分)

3.评估周期内有授徒,新增学徒1人开始学艺;(14分)

4.评估周期内有授徒,但无新增;(12分)

5.评估周期内一直未收授徒;(0分)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传艺

情况

(15分)

1.年度传承计划科学完备,且能按计划执行。自编教材教案,积极参与非遗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年均不少于12小时;年均面向民众开展不少于4次公益性展示活动;(15分)

2.年度传承计划完备,且能基本完成计划。参加非遗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年均不少于8小时,年均面向民众开展不少于2次公益性展示活动;(10分)

3.制定年度传承计划,但未能落实。考核周期内,有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年均不少于6小时,年均面向民众的公益性展示活动不少于1次;(7.5分)

4.无上述活动。(0分)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实践

活动

(15分)

1.活跃一线开展展演展示实践,年均能够展示和表演一定数量的作品及代表作或依照项目客观规律进行展演;(15分)

2.坚持一线开展传承实践,但以指导为主,偶尔进行展示、表演;(12分)

3.仍在一线开展传承实践,但以指导为主,但不参与展示展演和创作实践;(8分)

4.未从事任何展演展示实践;(0分)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展示传播与对外交流

(10分)

1.参加对外交流和展示活动、参与国家级文化交流展示活动或行业公认的全国性重大文化交流活动;(8分)

2.参与省内外省级重大文化展演和交流活动;(6分)

3.参加市级文化展演及相关交流活动;(4分)

4.参加县(区、市)及其他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展演或交流活动;(2分)

5.未参加任何展示展览活动。(0分)

团体性展示展演,如为主要成员(前二分之一),同等计相应分数。

满分计10分。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项目调查、资料保存和记录工作

(15分)

1.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高校研究机构等开展项目调查、记录、资料收集,保存一定数量作品、资料(文字与影音)、实物等;自行开展项目收集、记录、整理工作,且已经编印成果;(15分)

2.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高校研究机构等开展项目调查、记录、资料收集,收集保存一定数量作品、资料(文字与影音)、实物道具等;自行开展项目记录、整理工作,且有一定成果,并用于传承实践;(12分)

3.参与或自行开展调查、记录和资料收集,未形成成果、未指导实践;(9分)

4.参与或自行开展过调查、记录与资料收集,上述相关工作,有零散成果;(7.5分)

5.未开展上述记录活动。(0分)

满分计15分。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社会

影响

(5分)

以传播促进影响力提升的各种形式:

1.媒体报道:国家级媒体专栏报道(5分)、省级媒体专栏报道(3分);国家级媒体报道(3分)、省级媒体报道(2分)、市级媒体报道(2分);通过微媒体平台,并进行常态化宣传展示(2分)。微媒体报道活动每月至少发布2次自创项目内容,最多计2分。

2.获奖情况:国家级奖励、行业内公认的权威奖励(5分);省级奖励(3分);市级奖励(1分)。同一节目多次获奖,只取最高分。团体性获奖,作为主要成员同等计分。

3.被中高职院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聘为兼职教授;(3分)

4.其他突出体现社区、群体认同度高或社会评价效果好的案例。(3分)

同一事项不重复计分,只计最高一次得分,满分计5分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研讨

培训

(6分)

1.参加由政府部门、高校及其他学术团体举办的研讨会、座谈会,并发言;(3分)

2.参加或到国家相关部委举办的培训或授课;(3分)

3.参加省级部门组织的研培训或授课;(2分)

4.参加其他培训活动或授课。(1分)

满分计6分。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补助经费使用(4分)

使用有计划、有记录、有绩效、有报告。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提升

指标

(10分)

研究

成果

(5分)

1.自编出版项目传承学习教材(5分)、理论研究著作(5分)、论文集(4分)、论文(3分);

2.主持承担政府部门课题项目研究;(5分)

3.拍摄教学视频或网络公开课。(4分)

满分计5分。

教材、著作上交、论文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第三方评定

捐赠

收藏

(5分)

1.项目有关实物、道具捐赠给省级及以上博物馆、非遗馆等机构永久收藏;(5分)

2.支持高等院校专业教学,捐赠重要珍贵实物道具、影音资料作为教学和展示资源;(5分)

满分计5分。

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传统挖掘与传承发展

(5分)

1.恢复项目失传内容或环节,作为主要成员复排经典剧目节目、关键技能、绝活,并促进其传承传播;(5分)

2.发展项目的知识、展演和改进与项目有关的艺能,并获得行业认可。(5分)

满分计5分。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1、本表总得分60及以上为合格。

2、提升指标满分计10分。

3、团体性活动、获奖或宣传报道提供佐证材料中,传承人排位前二分之一(含)的,计满分;排名位于团队中后二分之一,分数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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