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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10-29 [ 关 闭 ]
------------------------------------------------------------------------------ 各市(含义乌)旅游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和《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浙江省旅游局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浙江省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浙江省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委托代办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广大旅游者和旅行社使用示范文本,充分发挥示范文本在规范、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附件:1.《浙江省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2.《浙江省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3.《浙江省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4.《委托代办合同》示范文本 2010年9月17日
附件1:
合同编号:
浙江省出境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浙 江 省 旅 游 局
制定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说明
一、为了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合同范本。该范本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出境(不包括台湾地区)组团旅游合同关系。
二、旅游者参加出境旅游应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双方签订合同须用语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仅供参考”、“以××为准”、“超豪华等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四、本合同由《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旅游行程说明表》及其他双方约定的附件组成。双方可以协商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补充本合同范本,但不得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的旅行社应承担的责任。
浙江省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电话:0571-96118。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概念及定义
1.旅游费用:亦称旅游团款,是指本合同的甲方(旅游者)支付给乙方(旅行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2.旅游意外保险:旅游者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旅游者遭遇旅游意外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3.离团:旅游者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4.脱团:旅游者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5.转团:在旅游合同不解除的情况下,旅行社将其承担的安排旅游者出行的义务转给其他旅行社的行为。即旅游出团前将旅游者交由其他旅行社负责安排旅游活动的行为。
第二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
2.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3.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三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警示,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2.向旅游者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内容及标准,所到国家或地区的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国驻外使领馆及旅行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向旅游者提示投保旅游意外保险。
4.核实旅游者自行办理的签证(签注)的有效期及其提供的护照或通行证符合相关要求。
5.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及参加自费项目。
6.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经专业权威部门认定属假冒伪劣商品或存在质量问题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退换。如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退换的,旅行社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凭旅游者的有效购物票据予以全额退款。
7.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第四条 旅游者的权利
1.有权要求旅行社对本合同相关旅游服务作真实说明。
2.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3.有权拒绝旅行社擅自的转团安排及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自费项目安排。
第五条 旅游者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2.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和签证(签注)资料的各项内容。向旅行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剩余有效期应当在半年以上,自办签证(签注)者还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因目的地国家的要求,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护照或通行证有更长剩余有效期要求的,旅游者应当遵守。
3.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强制性规定,不在境外非法滞留。
4.与旅行社、境外地接社就行程中的问题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旅游者不得以滞留境外、拒绝登机(车、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5.旅游者应确保自己的身体健康条件适合本次旅游,并且不会给其他旅游者造成损害或构成损害的威胁。
6.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并自行保管贵重物品。下榻酒店时亦应随身携带或寄存到酒店贵重物品寄存处。
第六条 旅游服务内容
旅行社应制作《旅游行程说明表》,并经旅行社盖章及旅游者签字。《旅游行程说明表》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2.旅游行程的交通、住宿、餐饮安排极其标准。
3.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4.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5.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6.需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其价格。
7.旅行社安排的提供旅游目的地接待服务的地接社及接待人员的信息。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因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直接经济损失,因此导致旅游项目减少的,依据下面第六项处理。
(2)旅行社安排的餐饮未达到约定标准的,未达标一次应承担旅游费用2%的违约金。
(3)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未达到约定标准的,未达标一次应承担旅游费用4%的违约金。
(4)旅行社安排的住宿未达到约定标准的,未达标一次应承担旅游费用6%的违约金。
(5)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原因而减少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可与旅游者协商提供替代项目,如协商不成旅行社应退还该项目的费用及相应的导服费用。
(6)旅行社擅自变更或减少旅游项目的,每变更一项应支付旅游费用2%的违约金,并退还因项目变更而减少支出的费用;每减少一项应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并退还相应旅游项目的导服费、门票等各项费用。
(7)旅行社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增加一次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8)旅行社擅自缩短游览时间或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每一次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2%的违约金。
(9)领队无故离开旅游团队致旅游者无人照管的,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因此自行支出的食宿交通费等直接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
2.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旅游费用的,应承担旅游费用4%的违约金。在旅游出发前3日尚未按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因未遵守旅游目的地、途经地国家或地区的强制性规定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
(3)对行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滞留境外、拒绝登机(车、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由此给旅行社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承担。
3.因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依据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条 责任减轻及免除
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侵权、违法犯罪等)造成自己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协助处理,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2.旅游者中的未成年人应有成年人同行,其同行的成年人应履行其相应的监护义务。因未妥善履行监护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3.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了必要防范措施的,旅行社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4.旅游者因参加非旅行社安排的活动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5.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双方合理承担。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甲方(旅游者):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住所或单位地址: 邮编:
固定电话: 手机:
乙方(组团旅行社):
地址: 邮编:
经营范围: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号: 开户行及帐号:
本次行程的经办人: 联系电话:
第一条 旅游线路及时间
旅游线路名称: ,旅游团号:
旅游时间 晚 天,共___日,出发日期: 年 月 日,结束日期: 年 月 日
出发地: ,途经地:
目的地: ,结束地:
第二条 旅游费用、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1. 旅游费用总计为人民币 元,由如下项目组成:
(1)旅游者共 人 ,其中12周岁以上的共 人,每人费用为 元;12周岁以下的儿童共 人,每人费用为 元。
于本合同签订时尚未年满12周岁,但在本合同约定的行程期间的任何一天年满12周岁的旅游者,旅游费用按12周岁以上的人的标准计收。
(2)单人房差费: 元;12岁以下儿童占床费: 元;其他(请予以注明): , 元。
(3)本合同签订后,因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行程中的景点门票、税费或飞机燃油税等临时上调,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差价。
2.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旅游费用
3.甲方以下列 方式缴纳费用:
(1)现金缴纳方式;
(2)向乙方指定账号转账,帐号为: ;
(3)其他方式: 。
第三条 旅游意外保险
乙方推荐甲方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请在□里打√表示选认可的择项)。
□甲方委托乙方购买意外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为每人 元,共计 元。
□甲方不委托乙方购买意外保险。
第四条 关于签证(签注)的约定(请在□里打√表示选认可的择项)。
□甲方自行办理,并保证自行办理的手续及所办签证(签注)符合本次旅游的要求。
□委托乙方办理,甲方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所需资料,并在合同生效时支付办理委托事项所需的费用每人 元,共计 元。由于非因乙方原因致签证(签注)无法办理或无法及时办理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不能按时组团出行的处理(请在□里打√表示选认可的择项)。
□同意转团,由乙方安排其他旅行社实际组团出行。
□推迟行程,参加乙方今后组织的相同或相似线路的旅游团队。如甲方今后参加的团队的旅游费用与乙方现报名参加的价格有差异的,实行多退少补。
□解除合同,并按以下第六条的约定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应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出发前 7 日至 4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 10 % 违约金;
(2)出发前 3 日至 1 ,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 15 % 违约金。
(3)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3.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并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出发前 7 日至 4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 10 % 违约金;
(2)出发前 3 日至 1 日 ,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 15 % 违约金。
(3)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第七条 争议的处理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旅游、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
1.甲方不止一人的,合同实际签名者为签约代表,该代表将合同各种信息如实全面告知其他合同当事人,其他合同当事人与该代表对本合同具有同等知悉程度。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签订地为: 。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合同编号:
浙江省国内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浙 江 省 旅 游 局
制定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说明
一、为了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条例》等的规定,制定本合同范本。该范本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国内(不含港、奥、台地区)组团旅游合同关系。
二、旅游者应与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三、双方签订合同须用语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仅供参考”、“以××为准”、“超豪华等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四、本合同由《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旅游行程说明表》及其他双方约定的附件组成。双方可以协商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补充本合同范本,但不得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的旅行社应承担的责任。
浙江省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电话:0571-96118。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概念及定义
1.旅游费用:亦称旅游团款,是指本合同的甲方(旅游者)支付给乙方(旅行社),用于购买旅游服务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2.旅游意外保险:旅游者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旅游者遭遇旅游意外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3.离团:旅游者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团队后,在旅游期间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4.脱团:旅游者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团队后,在旅游期间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5.转团:在旅游合同不解除的情况下,旅行社将其承担的安排旅游者出行的义务转给其他旅行社的行为。即旅游出团前将旅游者交由其他旅行社负责安排旅游活动的行为。
第二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
2.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3.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三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警示,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2.向旅游者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内容及标准,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
3.向旅游者提示投保旅游意外保险。
4.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及参加自费项目。
5.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经专业权威部门认定属假冒伪劣商品或存在质量问题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退换。如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退换的,旅行社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凭旅游者的有效购物票据予以全额退款。
6.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第四条 旅游者的权利
1.有权要求旅行社对本合同相关旅游服务作真实说明。
2.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3.有权拒绝旅行社擅自的转团安排及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自费项目安排。
第五条 旅游者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2.如实提供旅游者的各项信息,并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3.与旅行社就行程中的问题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旅游者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4.旅游者应确保自己的身体健康条件适合本次旅游,并且不会给其他旅游者造成损害或构成损害的威胁。
5.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并自行保管贵重物品。下榻酒店时亦应随身携带或寄存到酒店贵重物品寄存处。
第六条 旅游服务内容
旅行社应制作《旅游行程说明表》,并经旅行社盖章及旅游者签字。《旅游行程说明表》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2.旅游行程的交通、住宿、餐饮安排极其标准。
3.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4.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5.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6.需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其价格。
7.旅行社安排的提供旅游目的地接待服务的地接社及接待人员的信息。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因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直接经济损失,因此导致旅游项目减少的,依据下面第六项处理。
(2)旅行社安排的餐饮未达到约定标准的,未达标一次应承担旅游费用2%的违约金。
(3)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未达到约定标准的,未达标一次应承担旅游费用4%的违约金。
(4)旅行社安排的住宿未达到约定标准的,未达标一次应承担旅游费用6%的违约金。
(5)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原因而减少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可与旅游者协商提供替代项目,如协商不成旅行社应退还该项目的费用及相应的导服费用。
(6)旅行社擅自变更或减少旅游项目的,每变更一项应支付旅游费用2%的违约金,并退还因项目变更而减少支出的费用;每减少一项应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并退还相应旅游项目的导服费、门票等各项费用。
(7)旅行社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增加一次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8)旅行社擅自缩短游览时间或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每一次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2%的违约金。
(9)导游无故离开旅游团队致旅游者无人照管的,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因此自行支出的食宿交通费等直接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
(10)因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依据实际损失赔偿。
2.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旅游费用的,应承担旅游费用4%的违约金。在旅游出发前3日尚未按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因未遵守旅游目的地的强制性规定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
(3)对行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由此给旅行社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承担。
3.因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依据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条 责任减轻及免除
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侵权、违法犯罪等)造成自己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协助处理,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2.旅游者中的未成年人应有成年人同行,其同行的成年人应履行其相应的监护义务。因未妥善履行监护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3.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了必要防范措施的,旅行社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4.旅游者因参加非旅行社安排的活动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5.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双方合理承担。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甲方(旅游者):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住所或单位地址: 邮编:
固定电话: 手机:
乙方(组团旅行社):
地址: 邮编:
经营范围: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号: 开户行及帐号:
本次行程的经办人: 联系电话:
第一条 旅游线路及时间
旅游线路名称: ,旅游团号:
旅游时间 晚 天,共___日,出发日期: 年 月 日,结束日期: 年 月 日
出发地: ,途经地:
目的地: ,结束地:
第二条 旅游费用、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1. 旅游费用总计为人民币 元,由如下项目组成:
(1)旅游者共 人 ,其中12周岁以上的共 人,每人费用为 元;12周岁以下的儿童共 人,每人费用为 元。
于本合同签订时尚未年满12周岁,但在本合同约定的行程期间的任何一天年满12周岁的旅游者,旅游费用按12周岁以上的人的标准计收。
(2)单人房差费: 元;12岁以下儿童占床费: 元;其他(请予以注明): , 元。
(3)本合同签订后,因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行程中的景点门票、税费或飞机燃油税等临时上调,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差价。
2.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旅游费用。
3.甲方以下列 方式缴纳费用:
(1)现金缴纳方式;
(2)向乙方指定账号转账,帐号为: ;
(3)其他方式: 。
第三条 旅游意外保险
乙方推荐甲方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请在□里打√表示选认可的择项)。
□甲方委托乙方购买意外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为每人 元,共计 元。
□甲方不委托乙方购买意外保险。
第四条 乙方不能按时组团出行的处理(请在□里打√表示选认可的择项)。
□同意转团,由乙方安排其他旅行社实际组团出行。
□推迟行程,参加乙方今后组织的相同或相似线路的旅游团队。如甲方今后参加的团队的旅游费用与乙方现报名参加的价格有差异的,实行多退少补。
□解除合同,并按以下第五条的约定由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应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出发前 7 日至 4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 10 % 违约金;
(2)出发前 3 日至 1 ,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 15 % 违约金。
(3)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3.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并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出发前 7 日至 4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 10 % 违约金;
(2)出发前 3 日至 1 日 ,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 15 % 违约金。
(3)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第六条 争议的处理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旅游、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
1.甲方不止一人的,合同实际签名者为签约代表,该代表将合同各种信息如实全面告知其他合同当事人,其他合同当事人与该代表对本合同具有同等知悉程度。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签订地为: 。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合同编号:
浙江省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浙 江 省 旅 游 局
制定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说明
一、为了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条例》等的规定,制定本合同范本。该范本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的赴台湾地区组团旅游合同关系。
二、旅行社除了应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还应具有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的经营资格。
三、双方签订合同须用语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仅供参考”、“以××为准”、“超豪华等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四、本合同由《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旅游行程说明表》及其他双方约定的附件组成。双方可以协商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补充本合同范本,但不得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的旅行社应承担的责任。
浙江省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电话:0571-96118。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概念及定义
1.旅游费用:亦称旅游团款,是指本合同的甲方(旅游者)支付给乙方(旅行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2.旅游意外保险:旅游者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旅游者遭遇旅游意外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3.离团:旅游者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旅游团队后,在台湾旅游期间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4.脱团:旅游者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旅游团队后,在台湾期间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5.转团:在旅游合同不解除的情况下,旅行社将其承担的安排旅游者出行的义务转给其他旅行社的行为。即旅游出团前将旅游者交由其他旅行社负责安排旅游活动的行为。
第二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
2.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3.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三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警示,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2.向旅游者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内容及标准,旅游目的地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
3.向旅游者提示投保旅游意外保险。
4.核实旅游者自行办理签注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符合相关要求。
5.委派符合《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领队人员。
6.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及参加自费项目。
7.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经专业权威部门认定属假冒伪劣商品或存在质量问题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退换。如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退换的,旅行社应自受理之日起30内,凭旅游者的有效购物票据予以全额退款。
8.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第四条 旅游者的权利
1.有权要求旅行社对本合同相关旅游服务作真实说明。
2.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3.有权拒绝旅行社擅自的转团安排及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自费项目安排。
第五条 旅游者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2.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和签证(签注)资料的各项内容。向旅行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剩余有效期应当在半年以上,自办签证(签注)者还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因目的地国家的要求,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更长剩余有效期要求的,旅游者应当遵守。
3.遵守大陆及台湾地区的强制性规定,不在旅游目的地非法滞留。
4.与旅行社、地接社就行程中的问题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旅游者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5.旅游者应确保自己的身体健康条件适合本次旅游,并且不会给其他旅游者造成损害或构成损害的威胁。
6.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并自行保管贵重物品。下榻酒店时亦应随身携带或寄存到酒店贵重物品寄存处。
第六条 旅游服务内容
旅行社应制作《旅游行程说明表》,并经旅行社盖章及旅游者签字。《旅游行程说明表》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2.旅游行程的交通、住宿、餐饮安排极其标准。
3.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4.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5.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6.需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其价格。
7.旅行社安排的提供旅游目的地接待服务的地接社及接待人员的信息。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因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直接经济损失,因此导致旅游项目减少的,依据下面第六项处理。
(2)旅行社安排的餐饮未达到约定标准的,未达标一次应承担旅游费用2%的违约金。
(3)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未达到约定标准的,未达标一次应承担旅游费用4%的违约金。
(4)旅行社安排的住宿未达到约定标准的,未达标一次应承担旅游费用6%的违约金。
(5)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原因而减少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可与旅游者协商提供替代项目,如协商不成旅行社应退还该项目的费用及相应的导服费用。
(6)旅行社擅自变更或减少旅游项目的,每变更一项应支付旅游费用2%的违约金,并退还因项目变更而减少支出的费用;每减少一项应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并退还相应旅游项目的导服费、门票等各项费用。
(7)旅行社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增加一次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8)旅行社擅自缩短游览时间或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每一次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2%的违约金。
(9)领队无故离开旅游团队致旅游者无人照管的,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因此自行支出的食宿交通费等直接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
(10)因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依据实际损失赔偿。
2.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旅游费用的,应承担旅游费用4%的违约金。在旅游出发前3日尚未按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因未遵守旅游目的地的强制性规定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
(3)对行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由此给旅行社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承担。
3.因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依据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条 责任减轻及免除
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侵权、违法犯罪等)造成自己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协助处理,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2.旅游者中的未成年人应有成年人同行,其同行的成年人应履行其相应的监护义务。因未妥善履行监护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3.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了必要防范措施的,旅行社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4.旅游者因参加非旅行社安排的活动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5.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双方合理承担。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甲方(旅游者):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住所或单位地址: 邮编:
固定电话: 手机:
乙方(组团旅行社):
地址: 邮编:
经营范围: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包扩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业务)
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号: 开户行及帐号:
本次行程的经办人: 联系电话:
第一条 旅游线路及时间
旅游线路名称: ,旅游团号:
旅游时间 晚 天,共___日,出发日期: 年 月 日,结束日期: 年 月 日
出发地: ,途经地:
目的地: ,结束地:
第二条 旅游费用、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1. 旅游费用总计为人民币 元,由如下项目组成:
(1)旅游者共 人 ,其中12周岁以上的共 人,每人费用为 元;12周岁以下的儿童共 人,每人费用为 元。
于本合同签订时尚未年满12周岁,但在本合同约定的行程期间的任何一天年满12周岁的旅游者,旅游费用按12周岁以上的人的标准计收。
(2)单人房差费: 元;12岁以下儿童占床费: 元;其他(请予以注明): , 元。
(3)本合同签订后,因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行程中的景点门票、税费或飞机燃油税等临时上调,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差价。
2.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旅游费用
3.甲方以下列 方式缴纳费用:
(1)现金缴纳方式;
(2)向乙方指定账号转账,帐号为: ;
(3)其他方式: 。
第三条 旅游意外保险
乙方推荐甲方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请在□里打√表示选认可的择项)。
□甲方委托乙方购买意外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为每人 元,共计 元。
□甲方不委托乙方购买意外保险。
第四条 关于签注的约定(请在□里打√表示选认可的择项)。
□甲方自行办理,并保证自行办理的手续及所办签证(签注)符合本次旅游的要求。
□委托乙方办理,甲方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所需资料,并在合同生效时支付办理委托事项所需的费用每人 元,共计 元。由于非因乙方原因致签注无法办理或无法及时办理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不能按时组团出行的处理(请在□里打√表示选认可的择项)。
□同意转团,由乙方安排其他旅行社实际组团出行。
□推迟行程,参加乙方今后组织的相同或相似线路的旅游团队。如甲方今后参加的团队的旅游费用与乙方现报名参加的价格有差异的,实行多退少补。
□解除合同,并按以下第六条的约定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应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出发前 7 日至 4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 10 % 违约金;
(2)出发前 3 日至 1 ,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 15 % 违约金。
(3)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3.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并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出发前 7 日至 4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 10 % 违约金;
(2)出发前 3 日至 1 日 ,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 15 % 违约金。
(3)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第七条 争议的处理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旅游、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
1.甲方不止一人的,合同实际签名者为签约代表,该代表将合同各种信息如实全面告知其他合同当事人,其他合同当事人与该代表对本合同具有同等知悉程度。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签订地为: 。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委托代办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传真:
受托方(乙方):
住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传真: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下列第 项事项:
1.代订机票
出发地: ,目的地:
出发日期: 年 月 日
乘客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乘客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乘客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乘客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机票价格: 元/张,共 张;合计金额: 元。
2.代订住宿
宾馆所在地及名称: 标准:
数量: 间;入住时间: 年 月 日, 退房时间: 年 月 日 共 晚。
单价: 元/间,合计金额: 元。
3.代送签证(签注)
目的地国家(地区): ;
代送服务费: 元/人,共 人;
合计金额: 元。
4.其他委托事项
单价: 元, 合计金额: 元。
第二条 付款时间及方式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向乙方支付上述全部费用。
2.甲方以下列 方式缴纳费用:
(1)现金缴纳方式;
(2)向乙方指定账号转账,帐号为: ;
(3)其他方式: 。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及时付款的,应承担需支付金额5%的违约金。如乙方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甲方须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2.因乙方原因未按时完成代办事项,或代办事项的完成不符约定,乙方应承担甲方所支付全部金额5%的违约金。如甲方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3.因甲方提供的乘坐飞机、入住宾馆、进行签证签注的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及其他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导致乙方无法完成代办事项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合同性质
1.本合同是委托合同,不属于旅游组团合同,不适用《旅行社条例》中有关《旅游合同》的规定,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相应服务供应商由甲方自行选择确定,乙方不存在选择或推荐的义务。因委托事项下的承运人、宾馆、签证(签注)部门等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给委托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应直接与上述单位交涉,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其他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转载请注明:宁波假日旅行社 http://www.nb-hts.com/lvyouxuzhi/20101029174855.html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下一篇:八大旅游消费陷阱大揭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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