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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9-5-12 [ 关 闭 ]
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有关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需要,促进导游员队伍建设,经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对《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订,自2005 年7 月3 日起施行:
------------------------------------------------------------------------------ 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 二○○五年六月三日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 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第三章 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游业务的。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七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第四章 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第五章 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 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转载请注明:宁波假日旅行社 http://www.nb-hts.com/lvyouxuzhi/200951221541.html 上一篇:杭州市旅游条例 下一篇: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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